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闽0102民初8526号 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思明区南投路****。
法定代表人:黄法调,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翟明跃,山东昌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艳,山东昌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娄山关路****iv> 法定代表人:孙沁,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文峰,福建泉中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建华,福建泉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顺强,男,1972年7月29日出生,汉族,住福州市鼓楼区。
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李顺强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21日立案。
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于2019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在诉讼过程中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张黎明 人民陪审员 郑 捷 人民陪审员 党 俊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吕颖 书记员林淑贞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