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铁路运输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8602民初694号之二 原告:深圳美西西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海德三道以北与后海滨路以东交汇处航天科技广场****602C。
法定代表人:聂云宸,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成,江苏苏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京凯之美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清水亭西路长亭街**俊杰科创大厦****。
法定代表人:杜时勤,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云龙,男,1996年10月9日出生,彝族,住贵州省盘县。
被告:周琳琳,女,1990年2月27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伟,江苏瑞莱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深圳美西西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南京凯之美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周琳琳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13日立案。
原告深圳美西西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于2019年10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现原告深圳美西西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深圳美西西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保全费1520元,合计1545元,由原告深圳美西西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