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津02知民初570号原告:中国第一铅笔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新浜镇文兵路**A1-A6。
法定代表人:王永忠,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道平,上海佳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胡笳,上海佳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津市河北区雅琦食品便利店,住,住所地天津市河**/div>经营者:董维超,男,1987年8月8日出生,汉族,现住天津市河**。
原告中国第一铅笔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市河北区雅琦食品便利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8日立案后,原告中国第一铅笔有限公司于2019年10月24日以与被告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第一铅笔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第一铅笔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0元,减半收取125元,由原告中国第一铅笔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