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191民初7600号 原告:成都马路边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致民路48号1层。
法定代表人:郭一凡,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登高,四川严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春玲,四川严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成都气乐亭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高新区紫竹北街85号1幢1层69号。
法定代表人:李银,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裁定理由:原告成都马路边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成都气乐亭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8日立案。
原告成都马路边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裁定结果:本案按原告成都马路边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