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02民初1845号 原告:海南纯绿农业研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东方市火车站出口南侧****2403。
法定代表人:郑建军,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鑫,山东运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岛春阳大润发商业有限公司城阳分公司,住,住所地青岛市城阳区长城路宝龙城市广场**楼大润发/div> 负责人:吴春相。
被告:青岛春阳大润发商业有限公司,住,住所地青岛市城阳区城阳街道春阳路**/div> 原告海南纯绿农业研发有限公司与被告青岛春阳大润发商业有限公司城阳分公司、青岛春阳大润发商业有限公司侵犯商标权纠纷一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海南纯绿农业研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海南纯绿农业研发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