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冀01知民初329号原告:安徽省富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肥西县三河镇北街**。
法定代表人:吴秀杰,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博,北京中勤(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保定白沟新城洪亮水杯商行,经营场所,河北省保定市高碑店市白沟国际商贸城一层西侧。
经营者:衡洪亮,男,1973年8月10日出生。
被告:雄县力润玻璃制品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雄县朱各庄镇王储村/div>法定代表人:衡洪亮,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安徽省富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保定白沟新城洪亮水杯商行、雄县力润玻璃制品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原告安徽省富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安徽省富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徽省富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安徽省富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