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渝04民初28号原告:景德镇陶瓷协会,住所地江西省景德镇市莲花塘路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1360200754235092H。
法定代表人:孙飞,该协会常务副理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水淼,重庆千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淦票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黔江区城东街道长征北路6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4MA60KJY21G。
法定代表人:陈锦辉。
被告:鄢飞娥个体工商户,经营场所,重庆市黔江区城东街道长征北路253号二楼,注册号500900601479729。
经营者:鄢飞娥,女,1979年12月6日生,住重庆市黔江区。
原告景德镇陶瓷协会诉被告重庆淦票商贸有限公司、鄢飞娥个体工商户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8日立案后,原告景德镇陶瓷协会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于2021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景德镇陶瓷协会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也未损害他人和国家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景德镇陶瓷协会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景德镇陶瓷协会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