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1)豫15知民初30号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南安经济开发区九牧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林孝发,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少波、黄雪姣(实习),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徐日升,男,1989年5月2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固始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文真,河南天宾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九牧厨卫)与被告徐日升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5日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于2021年4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九牧厨卫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少波、被告徐日升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文真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害原告商标权的行为;
2、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为制止被告侵权行为所支出的合理费用(包含调查取证差旅费、公证费、律师代理费等合理费用),合计人民币50万元;
3、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原告关联公司九牧集团有限公司早2006年5月28日获准注册第4044548号“JOMO0九牧”商标,核定使用在第11类水龙头、淋浴用设备、卫生器械及设备等水暖卫浴商品上。
上述商标于2014年9月13日转让至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名下。
原告及其关联公司九牧集团有限公司十分注重广告宣传,投入大量的费用,先后聘请著名影星邓婕和金马影后李冰冰担任“九牧”品牌代言人,利用中央、省、市电视台、灯箱路牌等户外广告、全国各地及海外的报刊杂志媒体上以及赞助社会公益活动等多种形式进行广泛宣传,并且积极参加各种展销会,使得“九牧”品牌为广大公众所熟知。
2011年11月30日,在对2010年12月1日申请的第7056075号“久牧JIUMU”商标争议案中,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认定“JOM00九牧”为驰名商标;
2012年11月“JOM00九牧”品牌被评为“中国卫浴领军品牌”,2014年11月,“JOM00九牧”品牌被评为“中国高端卫浴领导者”。
原告发现被告在明知原告“JOM00九牧”品牌在行业具有极高知名度和影响力的情况下,在被控侵权产品的标题链接使用与原告商标近似的“九牧王”等,其行为已严重侵犯了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
同时,被告销售带有“九牧王水暖卫浴有限公司”、“温州海城九牧王卫浴洁具厂”字样的被控侵权产品实物的行为也构成了不正当竞争。
因此,被告的行为极大地损害原告的合法利益,扰乱市场秩序,应该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现原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及其他相关的法律规定,请求法院依法判决被告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依法保护原告的合法权益。
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主张惩罚性赔偿,请求依据总销售额325314元作为惩罚性赔偿的计算基础,并同时考虑原告商标的知名度、被告主观具有明显过错的情况下,确定被告赔偿原告50万元的经济损失以及维权的合理开支。
徐日升辩称,一、本案不存在对被答辩人的商标侵权行为,答辩人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1、被答辩人的注册商标为“JOMOO九牧”,而涉案产品商标为“JOOJII九牧王”,在英文上字母数量、字母组成具有显著的区别。
商标中文上也存在明显区别,字数不同。
2、涉案产品使用的是“九牧王”商标,而“九牧王”商标由案外人福建晋江九牧王制衣公司而非答辩人享有。
2004年2月25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批复福建省工商局,认定“JOEONE九牧王”商标为驰名商标,而原告商标2006年才注册。
因此,答辩人所使用商标实为案外人九牧王股份有限公司商标,不构成侵犯被答辩人商标权。
二、答辩人与被答辩人已经就本案达成了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被答辩人起诉无事实法律依据,属于重复起诉,对被答辩人诉讼请求应当予以驳回。
1、2020年3月份,被答辩人以答辩人在网络平台销售侵犯其注册商标专用权为由,向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答辩人停止侵害注册商标专用权,赔偿经济损失及制止侵权行为支出合理费用10万元等。
在诉讼过程中,双方达成庭外和解协议,根据协议,答辩人一次性支付2万元,双方商标纠纷了结,答辩人撤诉。
2、本案的标的是被答辩人在泉州市中院起诉案件标的一部分,因此,本案属于重复起诉。
三、答辩人早已停止销售使用涉案商标的商品,早已删除涉案链接。
1、答辩人并不知道销售使用涉案商标产品违法,后因从同行得知销售九牧王商标引起法律纠纷,为规避法律风险,答辩人及时下架商品,并已经删除了链接。
四、被答辩人主张总计50万元赔偿数额不能成立。
1、因被答辩人与答辩人已经就本案达成和解协议,其索赔不能成立。
2、答辩人在销售涉案商品期间进行财力、物力、人力投入,除去经营成本后未能盈利。
被答辩人索赔50万元无事实依据。
首先,网络截图不能反映网店真实销售数量。
答辩人在经营期间,为了吸引流量招揽生意,通过第三方刷单平台进行了大量刷单。
从2018年3月至7月的刷单量就达1000多单。
本案淘宝店铺的网页链接评论量不能真实反映交易数量,很多评论实际是刷单的刷手所评论,并且可以重复评论。
其次,答辩人在销售涉案商品前后,因网络推广费、运营、刷单投入,人员工资等,扣除成本后并未盈利。
3、关于制止侵权费用不能成立。
本案不存在侵权行为,答辩人自始至终未收到答辩人任何关于本案停止侵权的通知,本案不存在制止侵权的费用。
被上诉人主张的损失及维权的合理费用包括公证费、律师费等也应当提交发票和转账凭证证实。
四、被答辩人起诉目的系以诉讼为手段盈利,而非制止侵权,涉嫌不诚信诉讼,滥用诉讼权利。
被答辩人从2018年发现销售涉案商品开始,从未告知答辩人应当停止侵权,而是恶意拖延起诉时间至接近三年才提起本次诉讼,其目的不在于制止侵权,而是以诉讼为手段盈利。
且本次起诉在双方达成和解且履行完毕再提起诉讼,显然无事实法律依据。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
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对有争议的证据和事实,本院认定如下:一、九牧厨卫提供的商评字(2011)第31150号争议裁定书、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17)京民终51号民事判决书,可以证明原告为维护九牧品牌形象投入较多,其品牌在卫浴行业中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
二、九牧厨卫提供的(2019)闽泉海证字第713号公证书,能够证明被告使用“九牧王”字样宣传其商品的事实。
商品交易量及客户评价量能够佐证商品销售数量。
三、九牧厨卫提供的裁判情况网络打印件只能说明相关案件数量,不能说明本案被告存在恶意侵权的情况。
四、徐日升提交的民事起诉状、微信聊天记录、转账记录、撤诉申请、撤诉裁定书等,可以证明被告与原告之间还有其他侵害商标权纠纷,但不能证明本案存在重复起诉的情况。
五、徐日升提交的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与本案无关联,本院不予采纳。
六、徐日升提交的被告于2019年初的网店交易记录截图,原告予以认可,可以认定被告已停止销售“九牧王”商标产品。
七、徐日升提交的刷单记录,用以证明被告销售的涉案商品数量比网店页面显示的数量少,本院认为,刷单行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对于被告该项证据,本院不予采信。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一)原告九牧厨卫公司成立于2010年12月30日,为股份有限公司,经营范围包括研发、生产及销售卫浴洁具配套产品(水龙头、电子洁具、卫生陶瓷、钢盆、管件、淋浴房、淋浴屏、阀门、花洒、软管、橱柜、五金及配件、五金制品、家具、塑料制品、日用器具),销售金属制品、非金属矿物制品(不含煤炭)、橡胶制品、陶瓷制品、智能电子产品、黄金现货,普通道路运输,房地产业及建筑业国家法律法规及政策允许的项目的投资,投资信息咨询(不含证券、期货的投资咨询及金融咨询),经营本企业自产产品的出口业务和本企业所需机械设备、零配件、原辅材料的进口业务,但国家限定公司经营或禁止出口的商品及技术除外,其他法律法规未禁止且无需通过前置许可项目自主选择经营。
2003年1月28日,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福建省南安市九牧轻工机械有限公司在第11类商品上核准注册了第1921065号“JOMOO”商标,注册有效期限至2013年1月27日,后核准续展至2023年1月27日。
2003年2月21日,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福建省南安市九牧轻工机械有限公司在第35类商品上核准注册了第2001814号“JOMOO”商标,注册有效期限至2013年2月20日,后核准续展至2023年2月20日。
2006年5月28日,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九牧集团有限公司在第11类商品上核准注册了第4044548号“JOMOO九牧”商标,注册有效期限至2016年5月27日,后核准续展至2026年5月27日。
2014年9月13日,上述商标经核准转让给受让人原告九牧厨卫公司。
原告“JOMOO九牧”品牌在卫浴行业中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
(二)淘宝网“家装卫浴品牌店”的实际经营人为徐日升,已经停止侵权行为。
(三)2018年7月27日,九牧厨卫的委托代理人陈丽斌向福建省泉州市海峡公证处申请证据保全公证,该处于当日受理了该公证申请,公证员许某及公证员助理郭宇豪对取证程序进行监督并公证,公证员许某于2019年1月21日出具(2019)闽泉海证字第713号公证书:2018年7月29日九牧厨卫的委托代理人陈丽斌在“淘宝网”购物网站名称为“家装卫浴品牌店”的网店购买了“花洒”一件,价格为198元。
该网店在产品介绍、实际售出的外包装及合格证上使用“九牧王”字样,产品说明书上同时标注“JOOJII”与“九牧王”字样,在产品上标注“JOOJII”字样。
案涉商品链接显示交易成功548件,评论1643条。
以上事实有九牧厨卫提交的商标专用权证书、公证书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1、被告是否侵犯原告商标权,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
2、侵权责任的承担。
围绕争议焦点问题,本院分析评判如下:一、商标是识别某商品、服务或与其相关具体个人或企业的标志。
经国家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为注册商标,商标注册人在指定商品或服务上使用其注册商标的排他性权利是国家法律赋予的,受法律保护。
本案中,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系第4044548号注册商标专用权人,该商标均处于注册有效期内,依法享有商标专用权,其合法权益应受相关法律保护。
福建省泉州市海峡公证处经原告申请,依法对2018年7月27日九牧厨卫的陈丽斌通过淘宝网在“家装卫浴品牌店”的网店购买了一件“花洒”的过程进行了公证,淘宝网向原告披露该店店主为本案被告徐日升,能够证明徐日升有销售侵权商品的事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以及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本案中,被告徐日升在销售卫浴产品时,在产品介绍、外包装及说明书上使用“九牧王”字样,产品说明书上同时标注“JOOJII”与“九牧王”字样,在产品上标注“JOOJII”字样。
从相关公众的一般认知来看,被告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原告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构成侵权,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网店产品库存标注有存量商品,应当销毁库存并赔偿损失。
被告在网店、商品上使用“九牧王”等字样,有攀附原告商誉、搭便车的主观故意,容易使消费者误认为被侵权产品源于原告,造成市场混淆、损害市场秩序,被告的行为违背诚实信用原则,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第六条规定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被告辩称其已停止销售侵权商品的行为,并已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原告亦予以认可,本院予以确认。
二、责任承担。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规定:“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
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
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
对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
赔偿数额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注册商标许可使用费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九牧厨卫未能举证证明徐日升的侵权行为给其造成的经济损失数额及徐日升因其侵权行为实际获得经济利益数额,原告提供的公证书中显示案涉商品交易成功548件,评论1643条。
原告在庭审中请求惩罚性赔偿,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知识产权民事案件适用惩罚性赔偿的解释》第三条、第四条之规定,原告未能举证证明被告存在故意且严重侵害其知识产权的情形,对该主张不予支持。
综合考虑原告商标的知名度、商标的声誉、徐日升侵权行为的性质、期间、后果、本地域经济发展水平、九牧厨卫的产品销售面及九牧厨卫为制止侵权行为的合理开支(包括但不限于公证费、律师费、购买公证产品支出)等因素,酌定徐日升赔偿九牧厨卫经济损失70000元。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徐日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各项费用合计70000元;
二、驳回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800元,由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承担8000元,被告徐日升承担8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