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21)豫1502刑初23-1号被告人易冬青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8日作出的(2021)豫1502刑初23号刑事判决书,现发现其中有错误字句,特此补充裁定如下:原判决书第1页第4行“住浉河区随县小林镇上天梯居委会三组”现更正为“湖北省随县小林镇上天梯居委会三组”。
基本信息
案号(2021)豫1502刑初23-1号
案件名称易冬青假冒注册商标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河南省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4-2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易冬青
案由
案由假冒注册商标
全文
法律依据
暂无法律依据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