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303民初34549号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北京市海淀区清河中街**华润五彩城购物中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82Q。
法定代表人:雷军。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小鹊,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罗湖区恩思便利店,经营场所深圳市罗湖区建设路火车站东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84G。
经营者:谢希贤。
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深圳市罗湖区恩思便利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