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3民初4089号原告:深圳羽翼智能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华区大浪街道浪口社区华兴路**凯杰达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朱天舒,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伟,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极特心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口岸社区福田南路**广银大厦1606法定代表人:郑伟杰。
被告:郑伟杰,男,1997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址广东省汕头市潮**。
原告深圳羽翼智能电子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极特心电子科技有限公司、郑伟杰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18日立案。
立案前,原、被告达成和解协议。
据此,原告于2019年9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深圳羽翼智能电子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且为其真实意思表示,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深圳羽翼智能电子有限公司撤诉。
因当事人自行和解而申请撤诉,本案免交案件受理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