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湘06执334号申请执行人:迅达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湘潭市高新区迅达大道迅达科技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300616894057P。
法定代表人:伍奕,董事长。
被执行人:陈刚毅-湘阴县文星镇北正街,营业场所湘阴县文星镇北正街,注册号430624600137864。
经营者:陈刚毅。
被执行人:陈刚毅,男,1968年3月23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湘阴县。
申请执行人迅达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陈刚毅-湘阴县文星镇北正街、陈刚毅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3日立案执行。
现因被执行人住所地位于湘阴县人民法院辖区,且该案执行标的额符合基层人民法院一审民商事案件级别管辖受理范围,故该案由湘阴县人民法院执行更为便利。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将依据本院(2019)湘06知民初29号民事判决立案执行的申请执行人迅达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陈刚毅-湘阴县文星镇北正街、陈刚毅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指定湘阴县人民法院执行。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付胜芳审判员 曹 波审判员 李江明二〇一九年十月三十日法官助理廖卫书记员周旋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上级人民法院有权审理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确有必要将本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交下级人民法院审理的,应当报请其上级人民法院批准。
下级人民法院对它所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认为需要由上级人民法院审理的,可以报请上级人民法院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