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苏0105民初7696号原告:南京行狐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建邺区新城科技园总部研发园**楼**。
法定代表人:刘青。
被告:徐正云,男,汉族,1970年11月11日生,住湖北省天门市。
原告南京行狐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徐正云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1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进行审理。
审理过程中,原告于越于2019年10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南京行狐集团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徐正云的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