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1)豫15知民初35号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南安经济开发区九牧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林孝发,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少波、黄雪姣(实习),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蔡天静,女,2002年2月28日出生,住河南省固始县。
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九牧厨卫)与被告蔡天静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5日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于2021年4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九牧厨卫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少波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蔡天静经本庭传票传唤,未到庭参与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九牧厨卫公司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害原告商标权的行为;
二、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为制止被告侵权行为所支出的合理费用(包含调查取证差旅费、公证费、律师代理费等合理费用),合计人民币15万元;
三、由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原告关联公司九牧集团有限公司早2006年5月28日获准注册第4044548号“JOM00九牧”商标,核定使用在第11类水龙头、淋浴用设备、卫生器械及设备等水暖卫浴商品上。
上述商标于2014年9月13日转让至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名下。
原告及其关联公司九牧集团有限公司十分注重广告宣传,投入大量的费用,先后聘请著名影星邓婕和金马影后李冰冰担任“九牧”品牌代言人,利用中央、省、市电视台、灯箱路牌等户外广告、全国各地及海外的报刊杂志媒体上以及赞助社会公益活动等多种形式进行广泛宣传,并且积极参加各种展销会,使得“九牧”品牌为广大公众所熟知。
2011年11月30日,在对2010年12月1日申请的第7056075号“久牧JIUMU”商标争议案中,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认定“JOM00九牧”为驰名商标;
2012年11月“JOM00九牧”品牌被评为“中国卫浴领军品牌”,2014年11月,“JOM00九牧”品牌被评为“中国高端卫浴领导者”。
原告发现被告在明知原告“JOM00九牧”品牌在行业具有极高知名度和影响力的情况下,在被控侵权产品的标题链接以及实物上使用与原告商标相同的“九牧”“JOM00”等,其行为已严重侵犯了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
被告的行为极大地损害原告的合法利益,扰乱市场秩序,应该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现原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及其他相关的法律规定,请求法院依法判决被告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依法保护原告的合法权益。
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主张惩罚性赔偿,请求依据总销售额90200元作为惩罚性赔偿的计算基础,并同时考虑原告商标的知名度、被告主观具有明显过错的情况下,确定被告赔偿原告15万元的经济损失以及维权的合理开支。
蔡天静未答辩。
原告围绕其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因被告未到庭,本院依法对证据的证明力予以认定。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理查明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一)原告九牧厨卫公司成立于2010年12月30日,为股份有限公司,经营范围包括研发、生产及销售卫浴洁具配套产品(水龙头、电子洁具、卫生陶瓷、钢盆、管件、淋浴房、淋浴屏、阀门、花洒、软管、橱柜、五金及配件、五金制品、家具、塑料制品、日用器具),销售金属制品、非金属矿物制品(不含煤炭)、橡胶制品、陶瓷制品、智能电子产品、黄金现货,普通道路运输,房地产业及建筑业国家法律法规及政策允许的项目的投资,投资信息咨询(不含证券、期货的投资咨询及金融咨询),经营本企业自产产品的出口业务和本企业所需机械设备、零配件、原辅材料的进口业务,但国家限定公司经营或禁止出口的商品及技术除外,其他法律法规未禁止且无需通过前置许可项目自主选择经营。
2003年1月28日,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福建省南安市九牧轻工机械有限公司在第11类商品上核准注册了第1921065号“JOMOO”商标,注册有效期限至2013年1月27日,后核准续展至2023年1月27日。
2003年2月21日,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福建省南安市九牧轻工机械有限公司在第35类商品上核准注册了第2001814号“JOMOO”商标,注册有效期限至2013年2月20日,后核准续展至2023年2月20日。
2006年5月28日,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九牧集团有限公司在第11类商品上核准注册了第4044548号“JOMOO九牧”商标,注册有效期限至2016年5月27日,后核准续展至2026年5月27日。
2014年9月13日,上述商标经核准转让给受让人原告九牧厨卫公司。
原告“JOMOO九牧”品牌在卫浴行业中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
(二)淘宝网“九牧健康之家”的实际经营人为蔡天静。
(三)2018年11月16日,九牧厨卫的委托代理人王素文向福建省泉州市海峡公证处申请证据保全公证,该处于当日受理了该公证申请,公证员黄某及公证员助理林玉玲对取证程序进行监督并公证,公证员黄某于2019年3月21日出具(2019)闽泉海证字第2832号公证书:2018年11月16日九牧厨卫的委托代理人王素文在“淘宝网”购物网站名称为“九牧健康之家”的网店购买了“花洒”一件,价格为440元。
该网店在店名、产品介绍图片、实际售出的外包装、合格证、用户指南及产品上均有“JOMOO”“九牧”字样。
公证书所附图片显示被告所售出的含有九牧字样的产品共计三个链接,销量分别为76件、36件,0件,累计评论分别为200条、82条、4条。
以上事实有九牧厨卫提交的商标专用权证书、公证书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1、被告是否侵犯原告商标权;
2、侵权责任的承担。
围绕争议焦点问题,分析评判如下:一、商标是识别某商品、服务或与其相关具体个人或企业的标志。
经国家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为注册商标,商标注册人在指定商品或服务上使用其注册商标的排他性权利是国家法律赋予的,受法律保护。
本案中,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系第4044548号注册商标专用权人,该商标均处于注册有效期内,依法享有商标专用权,其合法权益应受相关法律保护。
福建省泉州市海峡公证处经原告申请,依法对2018年11月16日九牧厨卫的王素文通过淘宝网在“九牧健康之家”的网店购买了一件“花洒”的过程进行了公证,淘宝网向原告披露该店店主为本案被告蔡天静,能够证明蔡天静有销售侵权商品的事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以及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本案中,从相关公众的一般认知来看,被告蔡天静将“九牧”、“JOMOO”在产品介绍图片中使用、标注在商品详情的品牌处并实际售出外包装、服务手册、合格证、产品本身标注“九牧”、“JOMOO”字样的侵权产品,在网店产品库存标注有存量商品,属于商标侵权行为,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即立即停止侵权、销毁库存并赔偿损失。
二、责任承担。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规定:“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
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
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
对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
赔偿数额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注册商标许可使用费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九牧厨卫未能举证证明蔡天静的侵权行为给其造成的经济损失数额及蔡天静因其侵权行为实际获得经济利益数额,原告提供的公证书中显示被告所售出的含有九牧字样的产品共计三个链接,销量分别为76件、36件,0件,累计评论分别为200条、82条、4条。
原告在庭审中请求惩罚性赔偿,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知识产权民事案件适用惩罚性赔偿的解释》第三条、第四条之规定,原告未能举证证明被告存在故意且严重侵害其知识产权的情形,对该主张不予支持。
综合考虑原告商标的知名度、商标的声誉、蔡天静侵权行为的性质、期间、后果、本地域经济发展水平、九牧厨卫司的产品销售面及九牧厨卫为制止侵权行为的合理开支(包括但不限于公证费、律师费、购买公证产品支出)等因素,酌定蔡天静停止侵权并赔偿九牧厨卫经济损失30000元。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一、被告蔡天静立即停止侵害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二、被告蔡天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各项费用合计30000元;
三、驳回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300元,由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承担2700元,被告蔡天静承担6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