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5民初127号 原告:康成投资(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共和新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717854767L。
法定代表人:黄明端,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西江、魏圣洁,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大润发购物广场有限公司长兴夹浦分公司,住所,住所地:浙江省长兴县夹浦镇香樟大道**长兴轻纺城****社会信用代码:91330522MA28C7UH2E。
负责人:朱千千。
原告康成投资(中国)有限公司诉被告大润发购物广场有限公司长兴夹浦分公司商标权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1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康成投资(中国)有限公司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大润发购物广场有限公司长兴夹浦分公司的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康成投资(中国)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大润发购物广场有限公司长兴夹浦分公司的起诉,系依法处分其诉讼权利,本院予以照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康成投资(中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大润发购物广场有限公司长兴夹浦分公司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425元,减半收取712.5元,由原告康成投资(中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