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湘0121民初8860号原告刘曼,女,1981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芙蓉区。
委托代理人钟立松,湖南云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龙际群,湖南云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酷狗计算机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黄埔大道中**自编1-17。
法定代表人胡敏。
被告湖南芒果娱乐有限公司,住,住所地:长沙市开福区浏阳河大桥东金鹰影视文化城金鹰大厦主楼**省广播电视中心内/div>法定代表人王柯。
原告刘曼与被告广州酷狗计算机科技有限公司、湖南芒果娱乐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9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刘曼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两被告停止侵犯原告“校际音超”注册商标的行为。
2、两被告向申请人赔偿经济损失100万元。
3、两被告消除影响,要求两被告在湖南日报、以及两被告的官方网站、官方微博、官方微信公众号上刊登声明向原告赔礼道歉。
4、两被告承担原告为维权所支出的公证费4000元和律师费77000元。
5、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
本院经审查查明,本案为侵害商标权纠纷,原告应为涉案商标的商标注册人或利害关系人。
原告称其为“校际音超”第41类商标的合法所有权人,并向本院提交了“校际音超”的商标注册证。
经本院审查,2019年8月2日,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商评字[2019]第0000192876号《关于第13586399号“校际音超”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决定: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及商评字[2019]第0000181885号《关于第13586399号“校际音超”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决定:复审商标在“为娱乐目的组织时装表演、安排和组织音乐会、组织教育或娱乐竞赛”服务上的注册予以注销。
2019年1月11日,刘曼不服上述决定向北京知识产权局法院提起撤销复审行政诉讼,两案尚未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告刘曼不能成为本案适格的诉讼主体。
因刘曼不服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的“‘校际音超’商标予以撤销”决定,及“‘校际音超’商标在‘为娱乐目的组织时装表演、安排和组织音乐会、组织教育或娱乐竞赛’服务上的注册予以注销”决定,并在规定期限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诉讼。
上述撤销决定尚未最终生效,并导致原告刘曼的权利基础明显不稳定。
商标注册人刘曼应待其权利稳定后,再行诉讼维权。
原告刘曼不符合起诉条件,应当裁定驳回起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刘曼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