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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同花顺商贸有限公司、林福铨等与深圳市通学宝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等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浙01民初2976号
案件名称广州同花顺商贸有限公司、林福铨等与深圳市通学宝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等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10-0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广州同花顺商贸有限公司;林福铨;深圳市通学宝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深圳市知识乐园科技有限公司;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1民初2976号 原告:广州同花顺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建中路****之三。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6576008072E。

法定代表人:郑汉锐,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郁鹏飞、阮吉平,浙江阡与陌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林福铨,男,1950年7月1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郁鹏飞、阮吉平,浙江阡与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通学宝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华强北街道赛格科技园**西9A-A17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069268478N。

法定代表人:黄伟雄。

被告:深圳市知识乐园科技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西乡街道九围社区洲石路旁三1队工业区**厂房**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5503097318。

法定代表人:林吉菱。

被告: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网商路****楼**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8793696828A。

法定代表人:戴珊。

原告广州同花顺商贸有限公司、林福铨与被告深圳市通学宝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深圳市知识乐园科技有限公司、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8日立案。

原告广州同花顺商贸有限公司、林福铨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缓交、免交申请,不依法履行诉讼义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广州同花顺商贸有限公司、林福铨自动撤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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