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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与西安市阎良区康泰大药房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陕01民初1343号
案件名称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与西安市阎良区康泰大药房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10-1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市阎良区康泰大药房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19)陕01民初1343号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

法定代表人:张东方,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邵雅芬,陕西泽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索,陕西泽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西安市阎良区康泰大药房,住所地西安市阎良区XX路XX层。

经营者:张亚卫,女,汉族,1977年XX月XX日出生,住西安市阎良区XX路XX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永强,男,汉族,1978年1月19日出生,住西安市阎良区,系被告张亚卫之夫。

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家化公司)与被告西安市阎良区康泰大药房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9日立案。

原告上海家化公司于2019年9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家化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0元(原告上海家化公司已预交),本院减半收取125元,由原告上海家化公司负担。

其余125元,退还原告上海家化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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