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浙02知民初180号原告:深圳市中孚能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龙城街道爱联社区嶂背村嶂背大道******。
法定代表人:丁柏平,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耐,北京市东元(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乐清市荣标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乐清市柳市镇东岙村法定代表人:王龙标,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聪霞,北京盈科(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娟,北京盈科(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深圳市中孚能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乐清市荣标电气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26日立案。
原告深圳市中孚能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于2019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系其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深圳市中孚能电气设备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深圳市中孚能电气设备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