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川19民初99号 原告:成都南方家俱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双流区西南航空港街道办事处九龙湖段。
法定代表人:邬泽华,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南方家居(平昌店),住所地:四川省巴中市平昌县。
经营者:文静,男,1967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巴中市平昌县。
原告成都南方家俱有限公司与被告南方家居(平昌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6日立案。
原告成都南方家俱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成都南方家俱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