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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银印与湖北大唐至尊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徐福平技术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8)鄂01民初4805号
案件名称蔡银印与湖北大唐至尊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徐福平技术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10-1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蔡银印;湖北大唐至尊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徐福平

案由

案由计算机软件著作权权属纠纷;计算机软件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纠纷;技术服务合同纠纷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8)鄂01民初4805号 原告:蔡银印,女,1988年3月2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襄阳市南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贺中一,湖北水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北大唐至尊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老武黄公路206号慧谷时空1栋21层06号。

法定代表人:邱保康,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告:徐福平,男,1969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 原告蔡银印与被告湖北大唐至尊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唐公司)、被告徐福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许可使用及技术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9年10月8日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

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贺中一到庭参加诉讼;

两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解除原、被告签订的《游戏软件—销售协议》;

2.判令被告大唐公司立即返还原告已支付的技术服务费19万元,并向原告支付违约金1.5万元;

3.判令被告徐福平对上述第2项诉讼请求承担连带责任;

4.判令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2017年12月29日,原告与被告大唐公司签订了《游戏软件—销售协议》(以下简称涉案协议),约定:被告大唐公司为原告研发网络游戏平台,原告向被告大唐公司支付技术服务费;

自原告支付完款项后15个工作日之内,被告大唐公司需将网络游戏平台建立完毕并交付原告;

被告大唐公司确保交付原告的网络游戏平台能够正常使用运行;

任何一方违约,应当按照合同价款的双倍赔偿守约方的损失。

协议签订后,原告按照协议约定支付了19万元,但被告大唐公司交付的网络游戏平台却一直无法正常运行。

原告多次要求该公司进行修改,但被告大唐公司均拒不履行义务。

被告大唐公司的行为已构成根本违约,原告有权解除协议,并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被告徐福平作为被告大唐公司的唯一股东,应对该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两被告未作答辩。

原告围绕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了4份证据。

经审查,原告的证据均具有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本院对其证据效力均予以确认。

两被告未提交证据,也未发表质证意见。

本院经审理查明: 2017年12月29日,原告(乙方)与被告大唐公司(甲方)签订了涉案协议,协议约定:甲方向乙方销售《大唐盛世游戏》软件产品,平台名称和域名待定,并为其搭建后台管理系统;

甲方一般性授权乙方在本合同约定的平台及域名中使用《大唐盛世游戏》软件产品;

甲方为乙方购买的《大唐盛世游戏》软件产品提供平台维护与技术支持等服务,期限为2017年12月29日到2018年12月28日;

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按照合同约定,交付游戏平台以及后台管理系统,并确保该游戏平台能够使用运行;

如因甲方的《大唐盛世游戏》技术问题导致不能正常运行使用软件,甲方有义务就技术部分进行修正,确保乙方能够正常使用《大唐盛世游戏》软件产品;

乙方应向甲方支付游戏软件的技术服务费19万元,该费用包含网络游戏平台的研发与搭建、合同期内游戏软件技术维护与支持等;

自乙方支付完款项后15个工作日之内,甲方需将网络游戏平台建立完毕并交付乙方;

本合同签订之后,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任何一方违约,应当按照合同价款的双倍赔偿守约方的损失。

上述协议签订当日,原告向被告大唐公司支付了技术服务费19万元。

另查明,被告大唐公司系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于2007年4月17日,原名为武汉亿商工商事务代理有限公司。

2017年3月15日,该公司变更为现名称,并进行了股权变更,由宋宗学持股90%、冯福生持股10%,变更为由魏志平持股100%。

2018年7月2日,该公司再次进行股权变更,由魏志平持股100%变更为由徐福平持股70%、熊振持股30%。

本院认为, 本案系计算机软件著作权许可使用及技术服务合同纠纷案件。

原告与被告大唐公司于2017年12月29日签订的涉案协议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且内容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因此,上述协议合法、有效,协议双方均应按协议约定履行协议义务。

涉案协议签订后,原告依照约定向被告大唐公司支付了技术服务费19万元。

因此,被告大唐公司应在原告支付完上述款项后15个工作日内,将符合约定的游戏平台建立完毕并交付原告,且该平台内应含有符合约定的游戏,即《大唐盛世游戏》软件产品。

但从现有证据来看,被告大唐公司却未能按照涉案协议的约定,向原告交付符合要求的网络游戏平台。

在协议约定的平台维护与技术服务期已过大半的情况下,被告大唐公司的上述行为已构成根本违约。

在此情况下,原告有权解除涉案协议,要求被告大唐公司退还已支付的技术服务费19万元,并按协议约定支付违约金。

涉案协议约定的违约金计算方法为,按照合同价款(19万元)的双倍赔偿守约方的损失。

原告作为守约方,在本案中主张的违约金为1.5万元,上述金额未超出涉案协议的约定数额,故本院对该主张予以支持。

根据原告提交的《企业信息咨询报告》,被告大唐公司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时,该公司的股东为案外人魏志平,而非被告徐福平,而且被告徐福平成为被告大唐公司的股东之后,也仅享有该公司的部分股权,并非该公司的唯一股东。

因此,原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要求被告徐福平对被告大唐公司的前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该主张缺乏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第九十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解除原告蔡银印与被告湖北大唐至尊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于2017年12月29日签订的《游戏软件—销售协议》;

二、被告湖北大唐至尊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蔡银印返还技术服务费19万元;

三、被告湖北大唐至尊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蔡银印支付违约金1.5万元;

四、驳回原告蔡银印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375元,由被告湖北大唐至尊网络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当事人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最高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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