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02执947号 申请执行人:内蒙古小尾羊餐饮连锁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青山区。
法定代表人:余佳荣,董事长。
被执行人:青岛蒙发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李沧区。
法定代表人:段红亮。
被执行人:李沧区草原蒙羊火锅店,住所地青岛市李沧区。
经营者:段风利。
被执行人:段风利,女,1970年7月31日出生,住青岛市李沧区。
上列当事人因侵犯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鲁02民初88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受理,该案申请执行标的额为54225元,执行费713元。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对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进行了调查了解,查询了被执行人银行、房产等信息,经督促,被执行人已将案款及执行费转账至法院指定账户。
至此,本案执行完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鲁02民初887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