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冀01知民初356号原告:温州市红鹰箱包配件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甄海瞿溪南片新工业区21号。
法定代表人:陈超,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裴银州,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曾子然,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保定白沟新城融创万商企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高碑店市白沟镇东一环路西侧原辅料交易中心E5栋4层。
法定代表人:蔡浩。
被告:保定白沟箱包城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高碑店市白沟镇东一环西侧北一环南侧白沟国际箱包交易中心一区。
法定代表人:尹铁欢。
被告:常洪静,女,汉族,1984年9月8日出生,住河北省高碑店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温州市红鹰箱包配件有限公司与被告保定白沟新城融创万商企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保定白沟箱包城投资有限公司、常洪静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10日立案,2019年9月17日,原告温州市红鹰箱包配件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温州市红鹰箱包配件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温州市红鹰箱包配件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