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陕01执212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保定路527号。
法定代表人:张东方,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西安市高新区佳惠多超市,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恭张村造字台南商业街1-5号。
经营者:刘物文。
关于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与西安市高新区佳惠多超市侵害外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2018)陕01民初119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
因被执行人西安市高新区佳惠多超市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受理。
执行中,申请执行人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以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为由,书面向本院申请撤回对本案的执行。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9)陕01执2120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