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桂01民初1970号 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
法定代表人:张东方,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镐荣,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小文,广东金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柳州市柳北区华塘超市,经营场所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北区。
经营者:龚佑华,男,1964年2月21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澧县。
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柳州市柳北区华塘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28日立案。
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10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有权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已预交),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余款150元由本院退回给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