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304民初47426号原告:宁波博高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宁海县跃龙街道学勉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267756190952。
法定代表人:胡冰谷,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超,浙江金昭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霞开,浙江金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半拍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梅林街道新兴社区梅华路126号梅兴苑10栋2单元607,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071766353E。
法定代表人:钟海辉。
原告宁波博高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半拍贸易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21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波博高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宁波博高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