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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利生与中山市古镇迪欣灯饰经营部、中山市迪奇照明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粤73民初379号
案件名称周利生与中山市古镇迪欣灯饰经营部、中山市迪奇照明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广州知识产权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4-2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中山市迪奇照明科技有限公司;中山市古镇迪欣灯饰经营部;周利生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粤73民初379号原告:周利生,男,汉族,1979年12月23日出生,身份证住址:浙江省乐清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薛金波,广东至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山市古镇迪欣灯饰经营部。

经营场所:广东省中山市××××××××××华艺广场灯饰区第4层17A卡。

经营者:袁某1。

被告:中山市迪奇照明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

法定代表人:袁某1。

原告周利生诉被告中山市古镇迪欣灯饰经营部、中山市迪奇照明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专利号ZL××××××××××××××),本院于2021年1月21日立案。

周利生于2021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周利生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未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周利生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周利生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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