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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锦玲与阳超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粤73民初449号
案件名称吴锦玲与阳超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广州知识产权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4-2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吴锦玲;阳超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粤73民初449号原告:吴锦玲,女,汉族,1987年6月16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西平南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光通,广东真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阳超,女,汉族,1991年7月1日出生,住湖南省娄底市双峰县××××××××××民组。

原告吴锦玲诉被告阳超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专利号ZL××××××××××××××),本院于2021年1月25日立案。

吴锦玲于2021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吴锦玲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未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吴锦玲撤诉。

案件受理费450元,减半收取计225元,由吴锦玲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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