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湘01民初1622号原告:北京优贝百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四季青路8号7层718号。
法定代表人:仝立新,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少彬,北京方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建华,北京方嘉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株洲智冲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
法定代表人:罗险峰。
原告北京优贝百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株洲智冲商贸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3日立案。
开庭前,原告北京优贝百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变更诉讼请求数额为10000元,本院予以准许。
原告北京优贝百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优贝百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原告北京优贝百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已预交案件受理费5050元,应收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北京优贝百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杨文滔审判员 黄红萍审判员 谢 晋二〇二一年四月八日法官助理周政国书记员李峻屹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