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04知民初210号原告:广州尚艺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白云区嘉禾街长红西路1号二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4788903079F。
法定代表人:张泽全,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婷婷,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晓英,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湛河区尚艺造型美发店,经营场所:河南省平顶山市湛河区水库路东段路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10411MA42DWEN1B。
经营者:陶彬彬,男,1986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平顶山市湛河区。
原告广州尚艺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湛河区尚艺造型美发店侵害商标权、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3日立案。
原告广州尚艺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州尚艺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因双方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广州尚艺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计650元,由广州尚艺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