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1民初2765号 原告:TCL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惠州市仲恺高新区惠风三路17号TCL科技大厦22层。
法定代表人:李东生,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冰,上海申浩(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温江区互惠家电经营部,经营场所四川省成都市温江区柳城西大街34-40号。
经营者:刘惠。
原告TCL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温江区互惠家电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4日立案。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TCL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3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温江区互惠家电经营部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
原告撤回对被告的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社会公共利益,以及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TCL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TCL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