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01知民初151号原告:汪厚祥,男,汉族,1966年10月13日出生,住河南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荆娜,河南师大方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段纪磊,河南师大方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省南街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临颍县。
法定代表人:王宏斌。
原告汪厚祥诉被告新乡市唯达净化设备有限公司、白象食品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南街村(集团)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10日立案。
原告汪厚祥于2019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河南省南街村(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汪厚祥所提申请属于自主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不违背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汪厚祥撤回对被告河南省南街村(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