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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菲亚管业科技(苏州)有限公司、索菲亚家居股份有限公司与索菲亚管业科技(苏州)有限公司、索菲亚家居股份有限公司等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苏民辖终297号
案件名称索菲亚管业科技(苏州)有限公司、索菲亚家居股份有限公司与索菲亚管业科技(苏州)有限公司、索菲亚家居股份有限公司等民事裁定书
法院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管辖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管辖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10-2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索菲亚管业科技(苏州)有限公司;索菲亚家居股份有限公司;徐州经济开发区大庙镇建材商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苏民辖终29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索菲亚管业科技(苏州)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七都镇虹桥东路。

法定代表人:朱学芳,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建军,江苏简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诗雨,江苏简文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索菲亚家居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增城市新塘镇宁西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江淦钧,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志远,上海市协力(徐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长寿,上海市协力(徐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徐州经济开发区大庙镇建材商店,住所地江苏省徐州经济开发区大庙镇兴镇路。

经营者:李世刚。

上诉人索菲亚管业科技(苏州)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索菲亚管业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索菲亚家居股份有限公司、原审被告徐州经济开发区大庙镇建材商店(以下简称建材商店)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苏01民初153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

现已审查终结。

索菲亚管业公司上诉称,驰名商标认定的必要性问题涉及级别管辖的确定,属于法院管辖权异议的审查范围。

本案不存在认定驰名商标的必要。

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中,索菲亚家居股份有限公司起诉称,“索菲亚”商标于2015年12月被认定为驰名商标;

索菲亚管业公司、建材商店制造、销售的被控侵权产品与该注册商标不属相同或类似商品,应对该商标是否驰名作出认定,故本案属于商标权侵权纠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同意南京市、苏州市、武汉市、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内设专门审判机构并跨区域管辖部分知识产权案件的批复〉》规定,一审法院对发生在徐州市的涉及驰名商标认定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具有管辖权。

本案被告之一建材商店的住所地在徐州市,依据上述规定,一审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

至于本案是否有必要认定原告的涉案商标为驰名商标,属于实体审理范畴,本院不予理涉。

索菲亚管业公司上诉理由不成立。

一审裁定正确,应予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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