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津02知民初586号原告:上海晨光文具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金钱公路3469号3楼。
法定代表人:陈湖文,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道平,上海佳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胡笳,上海佳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津市河北区杰鑫嘉食品店,住所地天津市河北区王串场三号路东23号。
经营者:李兆杰,男,1981年5月21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河北区。
原告上海晨光文具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市河北区杰鑫嘉食品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8日立案后,原告上海晨光文具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10月21日以与被告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晨光文具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海晨光文具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上海晨光文具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