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沪0115民初47270号之一原告:上海众旦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王敏,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远超,北京市中伦(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斐然,北京市中伦(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芜湖聚网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
法定代表人:蒿建雷,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奚冬冬,上海金茂凯德(芜湖)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众旦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芜湖聚网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虚假宣传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3日立案。
原告于2019年10月9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众旦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上海众旦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倪红霞审 判 员 叶菊芬人民陪审员 林新建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桑清圆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