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1知民初282号 原告:安徽省富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肥西县。
法定代表人:吴秀杰,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大伟,江苏维世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西安市临潼区XX店,经营场所西安市临潼区XX街XX村XX段。
经营者:侯功彬。
被告:邢台佳利塑胶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平乡县。
法定代表人:黄胜华,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现辉,北京大成(石家庄)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聂丽敏,北京大成(石家庄)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安徽省富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西安市临潼区XX店、邢台佳利塑胶制品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9日立案,定于2021年4月7日开庭审理,并依法向原、被告送达开庭传票。
2021年4月7日,二被告到庭参加诉讼,原告未到庭参加诉讼,也未提前向本院说明原因或申请延期开庭。
本院认为,原告安徽省富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按撤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安徽省富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330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自行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