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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富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与邢台佳利塑胶制品有限公司,西安市临潼区鹭宾隆商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陕01知民初282号
案件名称安徽省富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与邢台佳利塑胶制品有限公司,西安市临潼区鹭宾隆商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4-0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安徽省富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邢台佳利塑胶制品有限公司;西安市临潼区鹭宾隆商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1知民初282号 原告:安徽省富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肥西县。

法定代表人:吴秀杰,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大伟,江苏维世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西安市临潼区XX店,经营场所西安市临潼区XX街XX村XX段。

经营者:侯功彬。

被告:邢台佳利塑胶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平乡县。

法定代表人:黄胜华,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现辉,北京大成(石家庄)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聂丽敏,北京大成(石家庄)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安徽省富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西安市临潼区XX店、邢台佳利塑胶制品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9日立案,定于2021年4月7日开庭审理,并依法向原、被告送达开庭传票。

2021年4月7日,二被告到庭参加诉讼,原告未到庭参加诉讼,也未提前向本院说明原因或申请延期开庭。

本院认为,原告安徽省富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按撤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安徽省富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330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自行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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