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1民初2245号 原告:台州市路桥巨浪塑胶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横街镇杨桥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0043553579815。
法定代表人:卓海观,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良雄,浙江利群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希,浙江利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义乌市奋青日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后宅街道北站6区31幢2单元2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782MA2DCD2M6G。
法定代表人:杨果。
被告:杨果,男,1996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汨罗市。
被告:盛惠英,女,1976年11月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义乌市。
原告台州市路桥巨浪塑胶有限公司为与被告义乌市奋青日用品有限公司、杨果、盛惠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于2019年6月14日向本院提起诉讼。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台州市路桥巨浪塑胶有限公司申请将诉原诉讼请求中的金额变更为1万元,本院经审查予以准许。
2019年10月24日,原告台州市路桥巨浪塑胶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经审查后认为,原告台州市路桥巨浪塑胶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台州市路桥巨浪塑胶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台州市路桥巨浪塑胶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