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111民初27453号原告:上海美臣化妆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民益路735号。
法定代表人:施健,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正青,广东中大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牛甲根,广东中大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采词化妆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钟落潭良田村良田路90号B栋。
法定代表人:刘星孜,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剑波,广东南方福瑞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梅州市三木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梅州市梅江区江边路长廊A段首层A8号店。
法定代表人:张志彬。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美臣化妆品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采词化妆品有限公司、梅州市三木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上海美臣化妆品有限公司于2019年10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美臣化妆品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美臣化妆品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广州采词化妆品有限公司、梅州市三木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为900元,由原告上海美臣化妆品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