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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唯品会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与上海韩帛服饰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沪73民初485号
案件名称广州唯品会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与上海韩帛服饰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上海知识产权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10-0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广州唯品会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上海韩帛服饰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沪73民初485号原告:广州唯品会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

法定代表人:沈亚,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启勇,男。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嘉,北京万慧达(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韩帛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表人:周时毅,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詹宏海,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广州唯品会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韩帛服饰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31日立案。

同年9月29日,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州唯品会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4,927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7,463.50元,由原告广州唯品会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钱光文审 判 员  吴盈喆人民陪审员  徐玉兰二〇一九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朱丽娜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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