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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横琴好唱文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陕西万顺休闲娱乐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陕民终816号
案件名称珠海横琴好唱文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陕西万顺休闲娱乐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10-3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珠海横琴好唱文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陕西万顺休闲娱乐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陕 西 省 高 级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陕民终816号 上诉人(一审原告):珠海横琴好唱文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珠海市横琴新区。

    法定代表人 :陈旭,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建晓,广东卓建(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薛妮,广东卓建(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陕西万顺休闲娱乐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

    法定代表人:房大鹏,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珠海横琴好唱文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陕西万顺休闲娱乐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陕01民初238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珠海横琴好唱文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于2019年9月16日以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珠海横琴好唱文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珠海横琴好唱文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由珠海横琴好唱文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负担2150元;

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由珠海横琴好唱文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负担150元。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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