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粤2072民初7031号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
法定代表人:雷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目生,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山市东凤镇显技数码通讯店,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天乙华庭A区A11卡(住所申报)。
经营者:廖宝剑,男,1988年4月1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丰顺县××××××××。
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中山市东凤镇显技数码通讯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5日立案。
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撤诉,属其对自己权利的自由处分,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