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9)晋01知民初82号原告:合肥瑞鑫化工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蜀山区长江西路200号置地投资广场1410室。
法定代表人:王献,董事长。
被告:阳煤丰喜肥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山西省运城禹都经济开发区库东路1号。
法定代表人:赵哲军。
被告:阳煤丰喜肥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临猗分公司,营业场所临猗县丰喜大道西2000号。
负责人:周武生。
合肥瑞鑫化工科技有限公司与阳煤丰喜肥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阳煤丰喜肥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临猗分公司专利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原告合肥瑞鑫化工科技有限公司于2019年9月16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告阳煤丰喜肥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银行账户存款30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原告合肥瑞鑫化工科技有限公司以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市分公司,保单号码为×××《诉讼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合肥瑞鑫化工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阳煤丰喜肥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存款30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原告合肥瑞鑫化工科技有限公司垫付。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