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9)鄂05知民初92号原告:浙江松冈机电工业有限公司。
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萧山经济技术开发区金一路以西建设三路南侧。
法定代表人:傅丽萍,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式辉,上海创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童开智,湖北荆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盛顺望,男,1975年1月18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枝江市。
原告浙江松冈机电工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江松冈公司)与被告盛顺望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浙江松冈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童开智、盛顺望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浙江松冈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盛顺望立即停止侵害“雀友”商标权和销毁库存侵权产品;
2、判令盛顺望赔偿浙江松冈公司经济损失29000元;
3、判令盛顺望承担浙江松冈公司制止侵权的合理支出3000元;
4、诉讼费由盛顺望负担。
事实与理由:松冈机电(中国)有限公司是目前全球最大的自动麻将机生产基地,专注于全自动麻将机产品的研发、制造、销售与服务,是集研发、制造、销售、服务为一体的全自动麻将机专业化制造服务商。
经多年发展及长期大力推广、宣传、销售及维护,“雀友”品牌得到公众认可,在市场上具有高知名度和美誉度。
松冈机电(中国)有限公司是“雀友QUEYOU”(商标注册号1110578)、“雀友”(商标注册号4100197)、“雀友TREYO”(商标注册号4519890)商标的合法所有人。
上述商标的核定使用类别为第28类商品,包括全自动麻将桌、骰子、骰子杯、麻将牌等。
浙江松冈公司经松冈机电(中国)有限公司授权,可以自己名义就侵犯“雀友”系列注册商标的侵权行为进行起诉维权。
2017年11月9日,浙江松冈公司经调查发现盛顺望销售了标注“上海雀友”字样的侵权产品4台,并及时向市场监督管理局举报,经认定盛顺望销售的产品涉嫌侵权。
盛顺望销售了侵犯涉案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产品,极易导致消费者混淆误认,给商标权利人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给商标声誉造成恶劣影响。
盛顺望辩称,对浙江松冈公司起诉其侵权有异议,浙江松冈公司所说的调查对象(赵玉翠)是盛顺望妻子,但是她与本店经营销售无关,她什么都不懂,她本人是做化妆品生意的。
当天进店的看到的机器是旧机器,是客户放过来维修的,工商部门经过详细了解,没有进行处罚,事实证明是别人拖过来维修的。
浙江松冈公司说盛顺望卖了三台,请拿出证据,盛顺望没有卖过雀友麻将机。
浙江松冈公司诉称盛顺望2015年进货4台,卖了3台,但是盛顺望的店进货周期是半年,两年盛顺望都没有卖出去4台麻将机是不可能的,诉称与事实严重不符。
浙江松冈公司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盛顺望未提交证据。
对当事人无异议的浙江松冈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浙江松冈公司的商标特别许可使用及授权书,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商标驰字(2010)第377号《关于认定“雀友QUEYOU”商标为驰名商标的批复》,浙江省杭州市钱塘公证处出具的(2019)浙杭钱证内字第153号、(2018)浙杭钱证内字第54号、(2017)浙杭钱证内字第13729号公证书,盛顺望的营业执照、经营者身份信息,均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盛顺望对枝江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现场笔录、查处时的现场照片和松冈机电(中国)有限公司鉴定书真实性无异议,认为不能达到证明目的,照片谁都能拍,拍照时盛顺望本人也不在场,浙江松冈公司的调查人也没找盛顺望这个真正的当事人调查过。
盛顺望认可浙江松冈公司提交的律师费发票的真实性,但认为侵权事实不存在,律师费不合理。
浙江松冈公司认为,枝江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现场笔录已经告知当事人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赵玉翠在笔录中陈述“2015年5-6月份,当时以1060元的单价购买了4台上海雀友麻将机,售价为1400元,截止到本店查获之日,销售三台,剩余一台”,枝江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的执法人员对现场做了拍照确认,赵玉翠的陈述非常清楚。
庭审后盛顺望提交松冈机电(中国)有限公司为申请人、枝江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为被申请人、盛顺望为第三人的枝江市人民政府枝政行复决(2018)10号行政复议决定书,拟证实其店内没有出售三台有“上海雀友”字样的麻将机,现场一台有“上海雀友”字样的麻将机系盛顺望朋友杨继勇存放寄卖,为便于出售,该台麻将机作了翻新,杨继勇作了情况说明,该台麻将机与盛顺望经营的店铺无关。
但盛顺望在庭审中却称其在枝江麻将机售后最优秀,是机主放其店里来维修的。
对有争议的证据,本院认定如下:对枝江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现场笔录、查处时的现场照片和松冈机电(中国)有限公司鉴定书的证据效力应予采信,浙江松冈公司提交的律师费发票,不能证实与本案的关联性,但其有权委托律师代理本案诉讼,故本院结合本案案情对该费用酌情认定2000元。
经庭审调查,本院查明以下事实:1997年9月28日,萧山市永裕物资贸易有限公司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注册了“雀友QUEYOU”文字拼音组合商标,注册号为第1110578号,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8类麻将,注册有效期自1997年9月28日至2007年9月27日止,后经续展有效期至2027年9月27日。
2000年5月28日,萧山市永裕物资贸易有限公司将该商标转让给杭州松冈电器有限公司,2004年10月14日,该商标由魏国华、松冈机电(中国)有限公司受让。
2008年3月14日,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该商标转让给松冈机电(中国)有限公司。
2008年1月7日,魏国华、松冈机电(中国)有限公司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注册了“雀友”文字商标,注册号为第4100197号,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8类:全自动麻将桌(机);
游戏机;
锻炼身体器械;
电椅;
玩具;
骰子;
骰子杯;
麻将牌;
棋(游戏);
纸牌(截止)。
该商标注册有效期限自2008年1月7日至2018年1月6日止。
同年3月14日,魏国华将该商标转让给松冈机电(中国)有限公司。
该商标经续展有效期至2028年1月6日。
2009年1月21日,松冈机电(中国)有限公司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注册了“雀友TREYO”图文组合商标,注册号为第4519890号,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8类:全自动麻将桌(机);
游戏机;
锻炼身体器械;
电椅;
玩具;
骰子;
骰子杯;
麻将牌;
棋(游戏);
纸牌(截止)。
该商标注册有效期限自2009年1月21日至2019年1月20日止,后经续展该商标有效期至2029年1月20日。
2010年10月8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认定松冈机电(中国)有限公司使用在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第28类麻将商品上的“雀友QUEYOU”注册商标为驰名商标。
2015年7月1日,松冈机电(中国)有限公司与浙江松冈公司签订《商标特别许可使用及授权书》,有效期为2015年7月1日至2020年6月30日止,许可浙江松冈公司使用其名下所有注册商标并授权其以自己名义代表松冈机电(中国)有限公司维护知识产权等合法权利。
2017年11月9日,枝江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接到松冈机电(中国)有限公司投诉,指派执法人员来到枝江市××办事处团结路阳光商厦A区,对盛顺望经营的SANLI三利全自动理牌机销售店检查,盛顺望妻子在场,现场笔录记载“2015年5-6月份,当事人以1060元的单价购买了4台上海雀友麻将机,售价为1400元,截止到本店查获之日,销售三台,剩余一台”。
枝江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的执法人员对现场检查情况拍照,现场照片显示现场一台麻将机操作盘有“上海雀友”字样和盛顺望经营用名片一张,该麻将机覆盖有透明薄膜,成色全新。
经松冈机电(中国)有限公司鉴定,该麻将机属侵犯1110578号“雀友QUEYOU”和4519890号“雀友TREYO”等系列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产品。
另查明:盛顺望于2008年10月8日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个体工商户并办理营业执照,经营场所为枝江市××办事处团结路阳光商厦A区,经营范围为麻将机批发及零售。
本院认为:松冈机电(中国)有限公司是第1110578号“雀友QUEYOU”文字拼音组合商标、第4100197号“雀友”、第4519890号“雀友TREYO”图文组合商标的商标权人,上述商标均在注册有效期限内,松冈机电(中国)有限公司对所注册的商标在核定使用商品范围内依法享有专用权。
盛顺望销售的涉案商品在操作盘上标有“上海雀友”标识,与浙江松冈公司主张权利的注册商标文字部分完全一致,容易造成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的混淆和误认。
现场检查发现的一台标注“上海雀友”字样的麻将机,盛顺望辩称系维修产品,在行政复议中却称系朋友寄卖,与其无关,陈述既前后矛盾也不合情理,综合全案证据,可以认定该台麻将机系盛顺望出于商业目的摆放出售。
盛顺望未提交证据证明其销售的涉案商品使用的标识经过了商标权利人许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盛顺望的行为属于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行为,构成对松冈机电(中国)有限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权。
浙江松冈公司经松冈机电(中国)有限公司授权使用涉案商标并就侵犯雀友系列注册商标的侵权行为有权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故浙江松冈公司是本案适格的主体。
浙江松冈公司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实盛顺望已售出三台标注“上海雀友”字样的麻将机。
盛顺望对其侵犯涉案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未提交证据证明其不知道为侵权商品且具有合法来源,依法应当承担停止侵权和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根据前述商标法第六十三条第三款规定,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注册商标许可使用费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三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现浙江松冈公司未举证证明因盛顺望侵权而造成的实际损失,也未能证明盛顺望的违法所得及涉案注册商标许可使用费标准。
因此,本案的赔偿数额,依法酌定。
本院综合考虑涉案商标的知名度、盛顺望门店经营规模、销售侵权产品的销售范围、主观恶意程度、侵权行为地社会经济发展水平以及浙江松冈公司为制止侵权所支付的合理费用等因素,酌定盛顺望赔偿浙江松冈公司经济损失7000元(包括合理支出的费用),对浙江松冈公司超出合理费用的部分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六项、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第六十三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二款、第十条、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十七条规定,判决如下:一、盛顺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销售侵害第4100197号、第1110578号、第4519890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并销毁库存侵权产品;
二、盛顺望赔偿浙江松冈机电工业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行为支出的合理费用共计7000元,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
三、驳回浙江松冈机电工业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盛顺望未按上述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00元(原告浙江松冈机电工业有限公司已预交),由浙江松冈机电工业有限公司负担200元,由盛顺望负担4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