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捷安特电动车(昆山)有限公司与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山东绿康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浙01民初1355号
案件名称捷安特电动车(昆山)有限公司与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山东绿康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10-3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捷安特电动车(昆山)有限公司;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山东绿康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临沂市河东区艾利普电动车厂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1民初1355号 原告:捷安特电动车(昆山)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开发区312国道北侧、樾河路东侧。

法定代表人:石静安。

委托诉讼代理人:龚富贵、张欣,系公司员工。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1幢6楼601室。

法定代表人:蒋凡。

被告:山东绿康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枣庄高新区锦水长街(互联网小镇)15号楼702房间。

法定代表人:王永。

被告:临沂市河东区艾利普电动车厂,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河东区西冷庄村。

法定代表人:李夫卿。

原告捷安特电动车(昆山)有限公司诉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山东绿康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临沂市河东区艾利普电动车厂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于2019年4月17日向本院提起诉讼。

本院于当日审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捷安特电动车(昆山)有限公司于2019年10月22日以双方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捷安特电动车(昆山)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捷安特电动车(昆山)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847元,减半收取4423.5元,由原告捷安特电动车(昆山)有限公司负担。

原告捷安特电动车(昆山)有限公司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来本院退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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