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3民初992号原告:深圳市源子云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南头街道义学街1坊16-1-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T1K。
法定代表人:李娅,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宝松,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娅,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深圳市宝安区福永恒玖乐淘膜业制品厂,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福永街道稔田社区工业路49栋三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06X。
经营者:林艮婵。
被告:林艮婵,女,汉族,1989年11月6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陆丰市海丰县,原告深圳市源子云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宝安区福永恒玖乐淘膜业制品厂、林艮婵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专利号为ZL20143004××××.9)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20日立案。
原告深圳市源子云科技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15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林艮婵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深圳市源子云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依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源子云科技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林艮婵的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