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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飞科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与李霞等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京0107民初16588号
案件名称上海飞科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与李霞等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10-1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上海飞科电器股份有限公司;李霞;北京润丰佳业商贸中心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京0107民初16588号原告:上海飞科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广富林东路555号。

法定代表人:李丐腾,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杰,江苏玖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进,江苏玖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润丰佳业商贸中心,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八街大道胡同10号。

经营者:许润萍,女,1963年11月19日出生,住北京市昌平区。

被告:李霞,女,1987年1月20日出生,住河南省商丘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飞科电器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北京润丰佳业商贸中心、李霞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9年7月2日立案。

原告上海飞科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北京润丰佳业商贸中心、李霞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飞科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北京润丰佳业商贸中心、李霞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飞科电器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上海飞科电器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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