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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奇道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厦门市快游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计算机软件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浙0212民初11117号
案件名称浙江奇道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厦门市快游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计算机软件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10-1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浙江奇道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厦门市快游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计算机软件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纠纷

全文

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浙0212民初11117号 原告:浙江奇道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12316839523Q)。

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首南街道鄞县大道东段1299号803室。

法定代表人:姜涛,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晓靖,浙江素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厦门市快游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3575040839K)。

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莲花镇莲美街868-3号211室。

法定代表人:林少文,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浙江奇道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为与被告厦门市快游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使用许可合同纠纷一案,于2019年7月18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蔡雯晴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审理期间,根据原告的申请,本院依法对被告实施了财产保全措施。

本案于2019年10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晓靖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浙江奇道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判令:1.被告立即支付原告授权费2100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原告损失;

2.被告承担原告律师费5000元、诉讼保全担保费1050元。

审理期间,被告于2019年7月31日向原告支付授权费100000元,原告变更第1项诉讼请求为被告立即支付原告授权费1100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原告损失(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

事实和理由:原告与被告就网页游戏《天涯群侠》的独家运营授权事宜于2018年10月22日签署《网页游戏独家运营授权协议》,协议第3条约定授权期限为自本协议签署之日起永久性授权,授权费用为210000元,第一期授权费用100000元应在被告收到原告的所有资质证明文件的盖章扫描件后支付,第二期授权费用110000元应在被告收到原告的授权文件的盖章扫描件后支付,协议第3.10条款约定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约定的义务,应当向守约方承担违约责任,包括但不限于经济损失、律师费、差旅费、行政处罚的费用等。

上述授权协议签订后,原告积极全面的履行了相关合同义务,向被告交付了“天涯群侠游戏软件”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文化部的《国产网络游戏备案通知单》、国家广电总局的批复文件、游戏的授权文件,然而被告未按约及时支付游戏授权费用。

原告已按约全面履行了合同义务,但被告收到上述文件资料后仍以各种理由拖延支付款项,经原告多次催讨未果,特诉至法院。

被告厦门市快游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未作答辩。

本院经审理认定下列事实: 原告系天涯群侠游戏软件V1.0的著作权人,于2016年3月3日开发完成,同月17日取得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该软件未发表。

2016年9月6日,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作出关于同意出版运营国产网络游戏《天涯群侠游戏软件v1.0》的批复,同意该游戏出版运营。

2018年10月底,原、被告经微信商定“天涯群侠”网络游戏独家运营授权协议的相关内容,并于同年11月2日以邮寄方式签订《网页游戏独家运营授权协议》,约定:被告系国内拥有互联网合法经营权的主体公司,原告拥有网页游戏《天涯群侠》的相关资质及该游戏的合法运营权及分发权,现原告授权被告独家地、排他性地代理运营该游戏,授权游戏名称为《天涯群侠》,授权版本为网页游戏,授权期限自本协议签署之日起永久性授权,授权形式为独家授权,授权区域为中国大陆地区,原告同意在授权期间,被告可在实现本合同目的的情形下,使用游戏《天涯群侠》相关的商标标识,授权期间被告享有独家运营、推广该游戏的权利,并可将前述权利分授权给第三方,且原告不参与该游戏运营收益分成;

原告授权给被告后,在授权期限内不再拥有授权游戏的后续运营权和分发权,原告保证在授权期限内被告为授权游戏唯一版号被授权方;

授权费用210000元,除此之外被告无须支付其他任何费用,游戏运营收入归被告所有,第一期费用,本协议签订后,被告收到游戏《天涯群侠》的所有资质证明文件(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广电总局批文、文化报备案通知单)的盖章扫描件及同等金额的6%增值税专用发票后,于5个工作日内向原告支付100000元,第二期费用,被告收到游戏《天涯群侠》所有授权文件(相关资质的授权书)的盖章扫描件及同等金额的6%增值税专用发票后,于5个工作日内向原告支付剩余款项110000元;

原告应向被告提供与本协议授权有关的全部资料(资质文件复印件及授权文件原件),资料明细为:1.软著、备案号、批文复印件,2.网页游戏相关资质授权书原件,3.网页游戏独家运营授权协议,4.原告营业执照复印件;

上述资料都必须加盖相对应的企业公章,且应于收到全款后三个工作日内邮寄给被告;

双方应当严格遵守本协议约定,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约定的义务,应向守约方承担违约责任,包括但不限于直接经济损失、律师费、差旅费、公告费、行政处罚的费用等。

原告将该协议与金额100000元的增值税发票一并邮寄给被告,并通过微信将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等扫描件发送给被告的工作人员。

后被告未按约支付第一期授权费100000元,经原告要求,被告将增值税发票退还给原告。

2019年4月,原告工作人员经多次催讨,向被告提出先付款、再开发票的要求,被告工作人员同意并表示会付款,但仍未支付。

2019年5月30日,原告通过微信将授权书扫描件发送给被告工作人员,并要求被告支付剩余110000元,被告工作人员表示公司内部会进行付款流程。

后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多次表示会付款,但均未履行。

审理期间,被告于2019年7月31日向原告支付授权费100000元,余款至今未付。

另查明,原告为本案诉讼支出律师费5000元、诉讼保全担保费1050元。

以上事实,由原告提交的《网页游戏独家运营授权协议》、《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关于同意出版运营国产网络游戏《天涯群侠游戏软件v1.0》的批复、微信聊天记录、增值税专用发票、邮寄凭证、律师费发票及付款凭证、委托保证合同、担保费发票及原告庭审陈述予以证明。

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网页游戏独家运营授权协议》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为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约履行。

从原告提交的微信聊天记录及被告支付100000元的行为来看,原告已经履行了向被告交付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批复、授权文件等扫描件的合同义务,增值税发票经双方后续协商一致在付款后开具,付款条件已成就,被告未按约履行付款义务,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现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剩余授权费110000元及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损失,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

对原告主张的律师费5000元、担保费1050元,本院认为,合同明确约定律师费由违约方承担,但对担保费未作明确约定,故本院对原告主张的律师费5000元予以支持,担保费1050元不予支持。

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判决。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百一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厦门市快游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支付原告浙江奇道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授权费110000元及自2019年7月18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逾期付款利息损失,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履行完毕;

二、被告厦门市快游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支付原告浙江奇道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律师费损失5000元,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履行完毕;

三、驳回原告浙江奇道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

案件受理费2621元,减半收取1310.50元,财产保全费1570元,合计诉讼费2880.50元,由原告浙江奇道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负担10.50元,被告厦门市快游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负担287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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