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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连众与安庆市现代灯饰经营部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皖01民初1871号
案件名称黄连众与安庆市现代灯饰经营部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10-3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黄连众;安庆市现代灯饰经营部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皖01民初1871号 原告:黄连众,男,1971年1月1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敏,广东泽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国安,安徽君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庆市现代灯饰经营部,经营场所安徽省安庆市光彩大市场四期二楼C区7栋11-19号。

经营者:曾明阳,男,1977年6月4日,汉族,住安徽省巢湖市庐江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家晔,安徽国誉(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黄连众与被告安庆市现代灯饰经营部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15日立案。

原告黄连众于2019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黄连众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背法律规定,亦不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利益,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黄连众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黄连众负担。

审判长 樊 坤 审判员 张宏强 审判员 汪 寒 二〇一九年十月三十日 书记员 朱 艳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三条第二款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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