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103民初7720号原告: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长安镇乌沙海滨路18号。
法定代表人:金乐亲,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井,广东品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慧霞,广东品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冯雪凤,女,1981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诉被告冯雪凤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原告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二、本案受理费1150元,由原告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