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0104知民初195号原告:景德镇陶瓷协会,住所地江西省景德镇市莲花塘路9号。
法定代表人:孙飞,常务副理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闫孟,河南光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雪影,河南光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郑州市金水区荣华百货商店,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纬二路12号。
经营者:邓亚军。
被告:郑州天香茗园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未来路陇海路东北角凤凰茶城1-A05号。
法定代表人:岳云云。
本院在审理原告景德镇陶瓷协会与被告郑州市金水区荣华百货商店、郑州天香茗园商贸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景德镇陶瓷协会于2021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景德镇陶瓷协会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景德镇陶瓷协会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计900元,由景德镇陶瓷协会负担。